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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學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福大研[2012]50號),詳情如下:
總 則
條 為了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200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和《福州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術行為規范,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我校相應專業學術型碩士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實施細則,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我校已獲得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專業學位除外),均可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
碩士學位的基本要求與申請
第四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雖無學士學位但已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已獲得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為國(境)外學位的,其所獲的國(境)外學位需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2.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所申請學科的碩士學位授予標準。
3.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二)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通過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信息平臺提出申請,并由本人在規定時間進行現場信息確認:
1.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最后學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所在單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2.采集圖像與指紋信息。
3.簽署《誠信承諾書》。
(三)申請人完成現場信息確認后,我校將在15天內對其資格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錄入信息平臺。申請人通過我校資格審查的日期以信息平臺錄入的日期為準。申請人可通過信息平臺查看審查結果,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自動進入在冊申請人信息庫。凡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手段通過資格審查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請資格。
我校將按本實施細則第五至九條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第五條對申請人課程學習、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發表論文的要求
(一)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六年內:
1.通過我校相應專業學術型碩士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考試應按相同專業在校學術型碩士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進行。
課程學習和考試成績要求與在校學術型研究生相同,應符合《福州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對授予碩士學位的有關要求。
培養方案和獲得學位的要求,以申請人通過資格審查當學年新入學的相應專業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所執行的有關文件和規定為準。
2.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
3.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全國統考的學科以國家確定的為準,未列入全國統考的學科,由我校組織學科綜合水平考試)。
資格審查通過之日起六年內未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二)申請人在通過資格審查后、申請碩士學位前,發表學術論文的要求以申請人通過資格審查當學年新入學的相應專業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所執行的《福州大學研究生在學期間發表論文要求的規定》為準。
第六條 碩士學位論文水平和送審要求
(一)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必須經過開題報告,開題報告應在通過資格審查后第二至六年期間內完成,開題程序和要求與在校學術型研究生相同。在開題報告前,我校指定相應專業的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導師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工作全過程進行必要的指導。申請人通過開題報告滿1年以上方可提出學位論文送審申請。
(二)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包括學校規定的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后一年內完成學位論文,并向校研究生院提出學位論文送審申請和提交學位論文。
(三)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論文用中文撰寫,要有中、英文摘要,并符合我校關于學位論文的其它規范要求。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四)申請人應通過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向研究生院提出學位論文送審申請,并提交如下紙質材料:
1.申請學位的碩士學位論文全文3份;
2.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全國外語統一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3.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它成果,如科研報告、工程設計、發明、專利證書等(原件用畢退回,附復印件1份)。
(五)對申請人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基本要求與在校學術型研究生相同。另外,應聘請至少三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導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
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提交學位論文后的半年內通過學位論文送審并完成學位論文答辯,答辯程序和要求與在校學術型研究生相同。
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八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碩士學位決議的基礎上,審議是否授予碩士學位。審議時應對申請人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質、課程考試成績、學位論文質量、論文評閱意見以及論文答辯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并進行表決,做出相應的決議。
第九條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所在學部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審議表決,表決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其 它 規 定
第十條 同等學力人員獲得學位,表明本人的學術水平已具有相應學位的研究生同等學力水平,但不涉及學歷,其學位證書需單獨編號。
第十一條 凡有申請無效或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仍不通過記錄的申請人員,從無效或不通過之日起,需間隔三年后我校才能受理其學位的再次申請,前次申請中的課程考試成績一律無效。
第十二條 申請人若曾有研究生學歷,因學籍處理或自動退學等原因未獲得學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請學位,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參照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對待,曾取得的課程考試成績一律無效。
申請人如在研究生階段曾完成論文并以該論文提出申請學位,在評閱時,應注意該論文必須是經過修改,充實了內容的,并達到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
第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認定后,為準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第十四條 各學院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與監督體系,對授予同等學力學位工作進行自我檢查與評估;申請碩士學位的材料在申請人獲得學位后保留五年以備檢查與評估。
第十五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應繳納申請費、課程考試費、論文指導費、論文答辯費等有關費用。具體標準、繳費方式按省教育管理和物價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修訂)實施對象為2011年9月以后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此前通過資格審查的,仍按修訂前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1999年5月修訂,2002年4月再次修訂,2012年6月第三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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