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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 則
條 為了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業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辦法,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我校已有畢業研究生的學科、專業點(專業學位除外),均有權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四條 同等學力申請學位人員于規定時間持相關材料到我校學位辦公室辦理申請事宜。
第二章 碩 士 學 位
第五條 課程學習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領域做出成績。
(二)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下列材料,報名參加每年年初隨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進行的課程學習資格考試:
1. 由申請人填寫的《清華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表》(一式2 份);
2. 申請人的學士學位證書和最后學歷證明(原件用畢退回,收復印件2 份);
3. 申請人本科學習成績單(原件用畢退回,收復印件1 份);
4. 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如科研報告、工程設計、發明、專利證書等(原件用畢退回,收復印件1 份);
5. 經申請人所在單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一式2 份、加印密封)。
(三)在收齊上述材料后,對申請人的課程學習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過程中,可根據申請人的本科學歷背景及工作業績,確定申請人課程學習資格審查方式,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凡符合第五條款的申請者,經資格審查合格并由我校研究生院批準備案后,可以在我校以旁聽的方式邊工作、邊學習。申請人自通過課程學習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通過我校相應專業碩士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考試必須是我校嚴格按相同專業在校碩士生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進行的,成績合格;并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和外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申請碩士學位的人員,課程考試如有不及格,允許重修后再考一次,但學位課程和非學位課程的重考門次累計不得超過2 門次。如重修后仍有不及格或重考的門次累計超過2 門次,則本次申請無效。
在全部課程考試通過并經認定符合該學科的學位要求后,完成碩士水平的論文,可向我校學位辦提出碩士學位申請。自通過課程學習資格審查至正式提出學位申請時間不超過五年。
第七條 申請碩士學位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的同等學力人員,到我校學位辦申請碩士學位,填寫《清華大學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申請書》,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學位的碩士學位論文全文(五份)及其800~1000 字的中英文論文摘要(各兩份);
(二)《清華大學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課程學習成績單》;
(三)參加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全國外語統一考試和學科水平綜合考試合格證明;
(四)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如科研報告、工程設計報告、發明、專利證書等(原件用畢退回,附復印件1 份)。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 我校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對其同等學力水平進行認定,必要時,在水平認定過程中可以采用綜合考試、面試及來校參加指定課程考試等方式進行考察。并在3個月內將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的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學位人員提交的學位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論文用中文撰寫,并要符合我校關于學位論文的規范要求。
發表學術論文除達到我校該學科碩士學位相應要求外,應是本人為作者并且已經正式發表。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第九條 學位論文評閱、要求與在校研究生相同。另外,應聘請至少三名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請人單位以外的專家。導師不能作論文評閱人。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第十條 申請學位人員在接到受理其學位申請的通知后,半年內舉行學位論文答辯。答辯程序和要求與在校研究生基本相同,特別要求如下:
(一)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五名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
有三人是研究生導師、一人是我校的一人是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委員會應有一位是所申請專業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委員。
(二)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認可。學位論文應在答辯日期半月以前送交答辯委員會委員。論文答辯日期前一周,應將全部申請材料、申請答辯材料和學位論文(一本)送研究生院學位辦,經審核合格后方可進行答辯,否則答辯無效。
(三)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會應有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會應公開舉行。
(四)論文答辯未通過,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同意可以做出建議半年后最多不超過一年,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決議。重新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重新答辯者,或者答辯未通過而答辯委員會未作出建議重新答辯的決議者,本次申請無效。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課程考試成績和論文答辯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并進行表決,做出相應的決議。
第十二條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凡有申請無效或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仍不通過記錄的申請人員,從無效或不通過之日起,需間隔三年后我校才能受理其學位的再次申請,前次申請中的課程考試成績一律無效。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曾有研究生學歷,因學籍處理或自動退學等原因未獲得學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請學位,須在中斷學業后已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按照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照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對待,曾取得的課程考試成績一律無效。申請人如在研究生階段曾完成論文并以該論文提出申請學位,在評閱時,應注意該論文必須是經過修改、充實了內容的,并達到了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的要求。
第二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學位人員在通過資格審查后,為準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的所在單位應允許申請人到我校參加為期不少于三個月的與論文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及有關課程學習。
第二十一條 同等學力人員獲得學位,表明本人的學術水平已具有相應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水平,但不涉及學歷。學位證書需單獨編號。
第二十二條 港澳臺人員以及外籍人員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具有同等學力的外籍人員(漢語為非母語)在申請碩士學位時可以不參加外語統考,但必須通過中國漢語考試中心舉行的漢語水平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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