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刑法在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社會生活方面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針對考試過程中,誠信缺失,違規多發的情況。在剛剛過去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這意味著考試作弊正式步入定刑入罪的法律軌道。
《刑(九)》第二十五條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全國聯考和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全國統考兩項考試事關國家人才選拔和人才培養戰略,社會公平正義和誠信體系建設,以及每名考生的切身利益。考試作弊入刑定罪,以法律手段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堅決維護國家考試的嚴肅性,體現出法律維護社會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強烈價值指向,必將對考試作弊行為起到極大震懾作用。希望廣大考生文明應考、誠信應考,營造良好考試環境。希望社會各界關心考試工作,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和誠信和諧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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