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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報考點現場確認對象為:網報時選擇“1127北京師范大學”報考點,且成功繳納報名費的考生。未網報及未交費考生不得現場確認。
2.時間:2015年11月9日--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3.地點:前主樓一層大廳東側。點擊此處查看北京師范大學平面示意圖。
4.必須攜帶材料:
(1)本人截至2015年12月27日仍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2)非應屆畢業生攜帶畢業證書原件(港澳臺和境外學歷須持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報告),應屆生攜帶每學期均注冊的學生證(自考或網絡教育應屆學生持自考辦證明或學校教務部門證明)。
(3)網上未通過學籍學歷審核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出具的認證報告復印件(考生也可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咨詢網http://www.chsi.com.cn,進入“學信檔案”申請高等學歷在線驗證報告,打印《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5.學校停車位非常有限,請盡量不要自駕車。
6.考生須知
(1)關于準考證下載
請于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27日登陸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yz.chsi.cn)下載準考證。考試時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即可入場。
(2)關于考場安排
考場安排將于2015年12月下旬公布在我校研究生院網站上,請屆時登陸查詢,網址為http://graduate.bnu.edu.cn。
(3)關于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為2015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4)關于初試成績
初試成績預計2016年2月15日后可登陸我校研究生院網站查詢,研招辦不接受電話查詢,不寄發書面成績單。
(5)關于輔導班及輔導材料
我校不組織任何考研輔導班。除公布的部分考試大綱外,我校不提供任何輔導材料。請勿購買所謂的2016年“研究生試題”等,以免上當受騙。
(6)誠信考試
請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不得尋求“槍手”替考,也不要充當“槍手”替他人應考。不抄襲,不夾帶,自覺杜絕各種考試違規作弊行為。
考生作弊情況將記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考生的人事檔案,作為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
我校將一如既往地加強考試管理,維護考試秩序,努力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
預祝各位考生考出真實水平,取得理想成績!
《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略)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二)組織團伙作弊的;(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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