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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延慶園促進創新創業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全力推動 兩區 建設,落實京西北科技創新特色發展區定位,進一步發揮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延慶園(以下簡稱 延慶園 )在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持續完善延慶園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吸引優秀人才創新創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快速成長,培育壯大新業態新模式,加速培育特色主導產業創新發展,構建具有延慶特色的綠色 高精尖 產業結構,為北京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貢獻延慶力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財政局每年安排6000萬元作為延慶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延慶園園區建設及項目推進、創新創業發展,促進 高精尖 產業快速集聚。
第三條 支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重點突出、擇優支持、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延慶區已辦理營業執照、進行納稅登記且對區域經濟發展綜合貢獻突出的符合延慶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延慶創新創業的優秀人才;為延慶園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的科研、人才、金融等平臺機構和中介組織。
第二章 支持重點產業發展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重點產業是指新能源與節能環保、園藝科技、體育科技、無人機等延慶園特色主導產業以及符合北京市 高精尖 產業發展方向的其他產業。
第六條 設立政府引導基金、產業基金、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等子基金,具體基金設立方案、規模、權利義務、管理方式等按照決策程序報區政府審定。
第七條 支持重點培育產業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示范應用
(一)支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應用。對申報國家、北京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支持領域相關政策,并獲得資金獎勵或補貼的,按照所獲得資金獎勵或補貼的50%給予項目主體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配套資金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總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持企業先進技術、產品和服務在延慶示范應用。對高新技術企業及延慶特色主導企業先進技術、產品(或引入的先進技術、產品)和服務,在延慶區產業高端發展、生態和智慧園區建設、服務改善民生、文化繁榮發展、智慧城市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領域應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給予租金、設施建設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持企業科技成果首次示范應用。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創新產品等科技成果,在國家、北京市、延慶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首次示范應用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項目合同資金的20%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重點產業創新發展
(一)支持科技成果產業化。匯聚科研成果、專家資源、科研院所、產業政策等創新資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要素在延聚集。對在延慶區新建的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待竣工驗收并實際生產經營后,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6%給予項目建設單位一次性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搭建園區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在線推介與供需對接平臺,重點圍繞新基建、智能城市等應用場景,打通市場供需對接渠道。對上一年度獲得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并取得證書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每項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每年每家企業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支持重點產業技術改造升級。對上一年度形成區級財政收入100萬元(含)以上的在地經營企業,圍繞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信息化等方面開展技術改造,待竣工并達到項目預期成效和目標后,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企業一次性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九條 培育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一)鼓勵科技型企業進行貸款融資。對企業從金融管理部門核準的金融機構獲得的擔保、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信用等貸款融資,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促進企業做強做大,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總額的50%給予貸款貼息支持。每年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連續貼息年限不超過三年,三年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企業多渠道融資發展。對高新技術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發生的非利息類發行費用、擔保費用、信用評估費用等相關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30%給予企業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加強國家、北京市政策資金協同配套。對獲得國家、北京市產業政策支持,已完成項目驗收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所獲政策資金的10%給予配套支持,單項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每家企業年度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國家、北京市相關產業政策明確要求需由區級配套支持的項目,按照政策要求比例給予配套支持,配套資金不重復支持。
第十條 支持顛覆性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支持創新主體開展顛覆性技術的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資金預算評審情況,第一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資金支持;第二至三年,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制定技術標準。支持企業、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積極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研制。對于主導公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中關村標準的主體,組織行業專家對相關標準資質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主體,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資金支持。每年每家企業支持金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上市發展
(一)支持企業掛牌或上市。對獲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給予60萬元資金支持;對在境內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獎勵300萬元,獎勵分階段撥付。對在境內上市的企業,完成企業股份制改造并列入北京市上市后備庫的獎勵30萬元,在北京市證監局辦理輔導登記備案手續的獎勵60萬元,經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材料并進行公布的獎勵90萬元,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并在滬深交易所成功發行的獎勵120萬元。對在境外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二)引進優質上市(掛牌)企業資源。鼓勵優質上市公司和掛牌企業在本區發展,對上市公司提供 一企一策 專項服務。對指導推動本區企業成功上市或者掛牌的中介服務機構,給予最高6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三)拓展擬上市企業融資渠道。為擬上市企業提供長期、及時、低成本的融資支持,鼓勵企業通過投貸聯動、發行債券等途徑融資。對取得純信用貸款的本區擬上市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的貸款貼息補助,對運用直接債務工具融資的本區擬上市企業給予最高 100 萬元的中介費用補貼。
第三章 支持創新創業生態系統建設
第十三條 支持重點領域人才引進和創新創業
(一)支持優秀人才和團隊創新創業。對掌握或能夠突破關鍵核心技術、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人才和團隊,在延慶園創辦科技型企業,開展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的,按照設備購置、房租、研發投入等實體投入的30%,給予一次性創業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支持高端人才來延發展。對引進的兩院院士、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工程計劃、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創新重要獎項或在所屬科研領域擁有國內外領先創新成果,并對延慶 高精尖 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領軍人才,根據人才的層次、影響力、帶動力等,給予住房補貼等支持,支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對在延慶設立院士工作站的,正常運營的院士工作站每年給予運營經費20萬元。
(三)鼓勵優秀大學生來延創新創業。對主創人員畢業三年內、屬于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優秀大學畢業生團隊,在延慶園創辦科技創新型企業,在地經營良好,能夠解決當地3人(含)以上就業,對延慶園創新創業具有一定引領帶動作用,并做出一定經濟貢獻的,向創業團隊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房租補貼及孵化指導服務,一次性給予5萬元創業資助資金。
(四)加大重點領域高端人才引進。按照北京市人才引進政策規定,對符合延慶園發展方向和需求的高端緊缺人才,經所屬單位推薦,由區人力社保局優先協調落戶。
(五)加強人才子女入學保障。對符合延慶園發展方向和需求的創新型、創業型、科研型、管理型以及服務型人才,其子女達到入園或入學條件的,經所屬單位推薦,由區教委就近協調安排人才子女到延慶優質園所或學校就讀。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一)對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總額在10-100萬元的,按支出額的5%給予補助;上一年研發費用總額高于(含)100萬元、不足500萬元的,按照每家10萬元給予補助;上一年研發費用總額高于(含)500萬元的,按照每家20萬元給予補助。
(二)對相關部門批準掛牌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中心、創新中心等技術研發創新平臺,按照國家級平臺每個100萬元、北京市級平臺每個50萬元的標準,給予建設運營企業一次性資金獎勵。
(三)對在延慶區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招用博士正常開展科研工作的,給予獨立建站的企業不超過5萬元的建站補貼,給予聯合建站的企業不超過2萬元的建站補貼,由聯合建站轉為獨立建站的企業給予不超過3萬元的建站補貼。
(四)對獲得市委統戰部批準掛牌的 科技小院 給予支持,每個 科技小院 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資金補貼。
第十五條 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創新創業投資。對在延慶區注冊備案并取得相應資質的創業投資企業、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類金融機構,向延慶園內初創創新型企業(注冊后三年內)提供創業投資、信用貸款或融資租賃服務,按照不超過其投資額、貸款額或融資租賃額的5%給予風險補貼。補貼僅用于投資、貸款或租賃損失補償,可以跨年結轉使用。風險補償金單筆補貼金額不超過60萬元,單個機構年度累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六條 支持企業、機構和組織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對圍繞延慶園產業發展方向,以延慶園名義主辦或承辦大賽、研討會、論壇等創新創業活動,取得一定成果成效,并達到宣傳推介和產業促進作用的,按照活動實際支出費用的30%給予主辦或承辦單位資金補貼。對區域性活動補貼資金不超過30萬元,對全國性或全球性活動補貼資金不超過60萬元,對特別重大且取得顯著成果成效的活動,按照決策程序提請區政府研究審議。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參加創新創業活動。對符合延慶園產業發展方向、擁有先進創新成果的高新技術企業,參加具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品牌性展覽展示活動,并促使企業知名度、對外合作能力、科技創新能力或經濟發展水平提升的,給予活動實際發生費用30%資金補貼。單次活動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每家企業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八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對認定為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開展技術交易。對技術交易合同登記總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金獎勵;對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金獎勵;對達到1億元及以上的單位,一次性給予20萬元資金獎勵。
第二十條支持科普工作開展。對承擔北京市、延慶區科普設施建設、科普活動組織等任務,并通過市區科技主管部門驗收的單位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自行開展科普設施建設、科普活動的單位,給予項目總費用5%的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一條實施創新券制度。鼓勵企業利用創新券,享受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以及公共服務平臺和機構的優質資源,開展技術研發、成果實驗等科技活動,提升創新能力。對創新券項目自有資金部分給予5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四章 支持創新創業空間資源建設發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發展
(一)支持創業服務機構發展。對在延慶園注冊、擁有專業運營團隊的創業服務機構,在延慶建設運營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測試試驗等載體的,根據主導產業集聚、引入企業團隊質量、服務平臺建設、運行效果等,給予招商運維、空間使用、房屋租金、物業費等方面的資金支持。
(二)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建設。鼓勵孵化器(眾創空間)成立線下企業服務點,通過成立科技服務公司或建立科創中心等形式,重點圍繞市場開拓、成果轉化、產業孵化、科技金融、知識產權、股權投融資、法律風控等為入駐企業提供全流程創新服務。在延慶園建成創新創業載體對被認定為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等)的運營單位,一次性給予資金獎勵。其中,被認定為國家級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等)的獎勵50萬元,被認定為北京市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等)的獎勵30萬元。
第二十三條 支持特色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
(一)支持推動特色產業加快集聚。對符合延慶園產業發展方向,原則上規模在1萬平米以上,能夠促進構建 高精尖 產業結構,具備創業孵化、產業集聚、人才集聚等功能,且產業特色鮮明、重點產業突出,用于創業孵化或者引入企業實際使用面積超過80%,特色產業集聚度達到40%以上的特色產業園區(基地),在正式運營后,按照項目實際資金投入額度的30%給予建設運營單位資金補貼支持,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鼓勵特色產業園區(基地)認定掛牌。對圍繞延慶園產業發展方向,在園區建成特色產業園區(基地)項目,并獲得掛牌的建設運營單位,一次性給予資金獎勵。其中,對獲得國家級特色產業園區(基地)的單位給予200萬元,獲得北京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基地)給予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對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預期貢獻大,且符合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的重點引進企業,可給予房屋租金、物業費等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支持老舊廠房改造盤活。對符合產業定位的企業,盤活利用閑置、低效的老舊廠房,改造裝修成為總部、科研、生產和經營場所,且利用率超過80%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貼。補貼額度不高于盤活改造實際投入費用的3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六條 支持智慧生態園區建設。圍繞新基建、智能城市建設及高端產業發展等領域,設立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獎勵專項,支持企業開展技術攻關。對延慶園內建成的智慧或生態園區項目,達成預期目標或成效后,按照項目實際投入額度的30%,給予項目建設單位一次性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七條 推進人才住房保障
支持通過建設、收購、租賃、改建等方式籌建人才住房,用于保障延慶園企業人才的住房需求。
(一)支持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對籌建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并用于保障延慶園企業人才住房需求的項目建設單位,給予貸款貼息支持,每年貼息標準為上一年度貸款實際發生利息額度的30%,對一個項目每年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一個項目貼息連續最高不超過3年。
(二)加強對企業人才住房服務保障。對延慶園人才公租房項目管理運營單位給予房租資金補貼,補貼標準為管理運營單位面向延慶園企業實際租金的30%,每個項目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延慶園管委會會同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經濟信息化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稅務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園區、產業和企業發展情況和需求,制定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征集、評審的工作規則和要求,并根據園區發展和實際工作情況,不定期通過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和通知。申報單位應按照工作方案、申報指南和通知要求,準備并報送相應的申報材料。
第二十九條 對擬支持的項目或企業由延慶園管委會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的項目進行盡調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后組織發改、財政、經信、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專家召開聯席會,對擬支持項目的合規性、可行性、影響力、支持建議等進行綜合審議,形成建議報告。建議報告由延慶園管委會提請區財源建設領導小組會審議通過后,區財政局按照相關程序予以撥付。對符合延慶區產業發展及重點培育產業的重點企業和項目事項,按照決策程序提請區政府會議研究審議。
第三十條 對擬支持的企業和項目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和企業,由延慶園管委會和項目主體簽訂資金支持協議并撥付資金。
第三十一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和機構應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對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延慶園管委會、區財政局以及區審計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并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除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三)(四)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以外,企業當年累計所獲得的支持金額不得高于企業申報日期前連續十二個月形成的區域經濟發展綜合貢獻。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支持資金的申報主體,延慶園將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上予以通報,記入誠信檔案,納入誠信體系黑名單,并責令退回已撥付資金。對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遷出延慶園。對誠信經營信用良好的企業,申報主體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或重點推薦。被納入誠信體系黑名單的申報主體今后將不得申請本辦法所規定的有關支持事項及本區其他支持項目。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符合延慶區產業發展定位的其他重點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不同條款不重復支持同一項目,已獲得區級其他政策資金支持的項目本辦法不再給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延慶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延慶園促進創新創業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延園委文〔2024〕2號)同時廢止。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和問題,報請區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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