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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溫馨提示
北京積分落戶政策新政:《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
各分局、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為規范本市不動產登記行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委修訂了《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試行)》。經2024年第1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予以印發,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4年2月14日
查看: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試行)
http://ghzrzyw.beijing.gov.cn/zhengwuxinxi/zcfg/gfxwj/202403/P020240303580029690949.pdf
近期,為進一步優化不動產登記業務辦理,市規自委對《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試行)》和《北京市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工作程序(試行)》進行修改并印發了相關通知。
《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試行)》
修訂內容
(一)將1.10.4.1第二項修改為: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性)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或來往內地通行證 。
第三項修改為: 臺灣地區自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來往大陸通行證 。
解讀:
一是增加了可使用的證件種類;
二是對證件形式進行了細化要求。
(二)將1.10.6.1第1修改為: 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件。有遺產管理人的,遺產管理人應提交作為遺產管理人的相關材料和身份證件。有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且無需提供相關材料 。第3修改為: 依法參與繼承的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他能夠證實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
將1.10.6.2修改為: 受理登記前應由依法參與繼承的所有繼承人、受遺贈人等共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繼承材料查驗(有遺產管理人的,遺產管理人應同時到場參加查驗)。申請人提交遺囑的,由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繼承材料查驗......由全部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
解讀:
一是明確在辦理非公證繼承時,有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進行核驗;
二是為了配合《民法典》的要求,增加了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要求;
三是對辦理繼承的人員身份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三)將1.12.2第二項第二款修改為: 申請人應當自接到不予登記書面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取回申請材料。在取回申請材料期限內,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管該申請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負保管義務 。
解讀:
明確了登記機構保管申請材料的期限,解決了原文同時有30個工作日和6個月兩種期限的矛盾。
(四)將1.12.6項修改為: 境外機構、組織和自然人作為受讓方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時,需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但繼承、法院判決房屋轉移的除外 。
第二項第(1)修改為 境外自然人于2006年7月11日起至2007年1月28日前購房或以上述情形受讓房屋的,需境外個人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文件;境外自然人于2007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1日前購房或以上述情形受讓房屋的,需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材料;境外自然人于2015年6月1日(含)以后購房或以上述情形受讓房屋的,需市住建委出具的購房資格審核結果通知書 。
解讀:
一是對境外機構和人員辦理登記時提交的材料進行了修改;
二是對境外自然人的購房資格材料按照時間段進行了明確。
(五)將3.1修改為: 不動產權利是否屬于《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不動產權利;申請登記的類型是否屬于《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登記類型 。
解讀:
為了配合優化營商環境,受理時不再查驗不動產是否屬于區管轄范圍。
(六)將14.1.3修改為: 對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財產,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但上述單位以此類設施以外的不動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除外;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不動產;
5.依法被查封的不動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解讀:
一是根據《民法典》的內容,刪除了耕地,增加了自留地、自留山;
二是根據自然資源部的要求,增加了養老機構的養老設施。
(七)將9.2.1第7項、13.2.1第2項修改為 共有性質變更的 9.2.3第4項第(7)、13.2.3第4項第(3)修改為 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相互轉換的,提交共有方式變更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10.2.1和12.2.1增加一項 共有性質變更的 ,10.2.3第4項第(8)、12.2.3第5項修改為 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相互轉換的,提交共有方式變更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10.3.3第20項刪除第(3)。
解讀:
對共有方式轉換進行了修改。
原規范規定共同共有轉換為等額按份共有屬于變更登記,共同共有如預轉換為不等額按份共有,需要分為兩步,先變更登記為等額按份共有,再進行份額的轉移登記。
新修改的規范規定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不限于等額或非等額)可以直接進行轉換,均屬于變更登記,不再需要分兩步進行。
(八)修改相關表述。將《物權法》修改為《民法典》。
解讀:修改了文件制定依據。
《北京市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工作
程序(試行)》修訂內容
將第二部分 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書的不動產登記 ,第(二)不動產登記申請,1.申請材料,1.2申請材料②修改為: 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件。有遺產管理人的,遺產管理人應同時到場并提交作為遺產管理人的相關材料和身份證件。有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且無需提供相關材料 。④修改為: 依法參與繼承的所有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 。
將2.申請材料審查,第三款修改為: 依法參與繼承的所有繼承人的身份材料,以及......的有關規定執行 。
解讀:與規范的修訂內容相同。
一是明確在辦理非公證繼承時,有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進行核驗;
二是為了配合《民法典》的要求,增加了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要求;
三是對辦理繼承的人員身份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文件適用期限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適用,有效期5年。
上述內容僅供參考,想要了解更多內容資訊可以咨詢在職研究生網獲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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