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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1998年6月18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
審議通過 1998年7月3日發布)
學位[1998]54號
總則
條 為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規定,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碩士、博士學位。
第三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有權向同等學力人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單位,可以在已授予畢業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
第四條 各級學位授予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專業學位的辦法,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
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六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二)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學士學位證書;
2.最后學歷證明;
3.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4.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學位授予單位應收齊上述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中請人,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足。
第七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1、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課程考試。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組織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進行考試。考試應在學位授予單位嚴格按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進行。
2、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1)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2)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后的一年內提出學位論文。學位授予單位應指定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后的半年內完成。
1、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論文評閱。
(1)論文評閱人:學位授予單位聘請至少三名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學位授予單位不得聘請申請人的導師作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二個月以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送交論文評閱人。
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要求。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五名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導師、一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認可。
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有詳細的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博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九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碩士學位,并在獲得碩士學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請人應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領域做出突出成績,在申請學位的學科領域獨立發表過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出版過高水平的專著,其科研成果獲得或省部級以上獎勵。
(三)具備申請博士學位基本條件的同等學力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碩士學位證書;
2.最后學歷證明;
3.準備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
4.公開發表的有關學術論文,出版的專著,以及科研成果獲獎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介紹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6.兩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專家的推薦書(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導教師。
學位授予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專家小組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已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第十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博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對申請人完成本職工作,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應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組織考試。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曰起,一年內完成全部課程考試,且成績合格。未通過課程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對于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直接申請參加博士論文答辯。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后的一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應指定博士生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
1、論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請人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應是在工作實踐中由本人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2)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提出申請,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3)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請人必須到學位授予單位,在該單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參加為期不少于三個月的與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的相應學科專業學位授權點報告其論文工作情況并接受質疑。
2、論文評閱。
(1)論文評閱人:學位授予單位聘請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其中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至少三名。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突出成績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推薦人不能聘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三個月以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送交論文評閱人。
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意見。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七名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導師、二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推薦人、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認可。
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授予學位人員的姓名及其博士論文題目等應及時向社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公布,并經三個月的爭議期后頒發學位證書。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組織和管理
第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批準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時,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或相應機構負責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核、課程考試、論文評閱、論文答辯等工作。應配備專職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位授予單位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所需開支的經費,由學位授予單位參照研究生有關經費標準,做出合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認定后,為準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博士學位申請人的所在單位應允許申請人到學位授予單位參加為期不少于三個月的與論文有關的科學研究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學位論文,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學位證書需單獨編號。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開展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的實施細則。
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與監督體系,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工作進行自我檢查與評估。
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檢查、監督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的質量。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對同等學力人員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能保證學位授予質量的學位授予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作出限期改正、暫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的決定。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通過后發布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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